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改进空气质量,削减环境污染,保证公民人身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办理法令》《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办理办法》《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越城区、上虞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禁放规模:斗门大街、马山大街、孙端大街、沥海大街及海涂保管区域(绍兴滨海新区制止点燃烟花爆竹区域详细见示意图)。
二、自布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刻均不得点燃烟花爆竹。
三、斗门大街、马山大街、孙端大街、沥海大街及海涂保管区域的烟花爆竹管控作业由绍兴滨海新区办理委员会详细担任施行。